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结合起来,兵士本人则由军府统领。这一措施既保证国家的兵源,又使农业大增,促
了农业的发展,而且更适应了民族
合和时代趋势,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。此乃他的第四项功绩。
隋文帝的第五项功绩就是建立科举制,废除九品中正制。开始,隋文帝命令各州每年推选三个文章华、有才能的人,到中央受官。后来,隋文帝又下令,京官五品以上,地方官
刺史,要由有德有才的举人担当。
杨为北周大丞相时,就下令西魏受赐鲜卑姓的汉人可恢复汉姓,开始破除了鲜卑人当兵、汉人务农的规定。隋开皇十年,隋文帝又下令府兵全家一律归
州县
籍,受田耕作,变军籍为民籍,平时参加生产,兵农合一化。
到隋炀帝时,定十科举人,开设士科,以考试诗赋为主,选择“文才秀
”的人才。这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。科举制度的创建,重才学而不重门第,削弱了门阀大族世袭的特权。这
“任人唯贤”的改革,对后代影响很大。
过去的州、郡、县三级制改为州、县二级制,废郡。简化了地方行政组织,官吏的任用权一概由吏掌握,禁止地方官就地录用僚佐。
不仅节省国家开支,还提了行政效率,有利于中央集权的统治。这也是他的第二个功绩,因为他开创了一个新的朝廷集权的政权制度。开皇元年,即命大臣
、郑译、杨素「更定新律」,即对过去北朝齐、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。开皇三年,又命苏威、
弘
行第二次改革,主旨在于「权衡轻重,务求平允,废除酷刑,疏而不失」,由是订
刑律十二篇,这就是著名的分为一十二篇。其名为:名例律、卫禁律、职制律、
婚律、厩库律、擅兴律、贼盗律、斗讼律、诈伪律、杂律、捕亡律、断狱律。其篇目虽然是
据所编,但内容却简明得多。判刑的名目有五
:一是死刑,二是
刑,三是徒刑,四是杖刑,五是笞刑。此外死刑只分绞、斩二
,
放服刑不超过五年;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,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。同时还废除了一些酷刑,如枭刑,轘刑,
刑等。也一概不用灭族刑。
他在西郊建造了一个大园,周围一百公里。从江南采得大木
,运往东都,每
大
须两千人往返递送,沿途络绎不绝。据记载,西苑“堂殿楼观,穷极华丽”不知搜刮和浪费了人民多少财富
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赋役,当兵成为鲜卑人的专利,这政策明显地带有民族隔离的彩。并且士兵另立
籍,完全脱离生产,实际上是地方豪族的武装,统兵权不归中央。到了北周后期,迫于形势,汉人也被募充作府兵。
隋文帝所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,对削弱地方豪
势力,加
中央集权起了积极的作用。隋文帝在位二十四年,后期国家富足
盛,编
大增,仓储的丰实为历史所罕见;全国安宁,南北民众得以休息,社会呈现空前繁荣景象。足可称“开皇之治”杨
的确是名君圣主,可惜他的儿
隋炀帝杨广实在是昏庸无
,骄奢
逸。他在位期间,百役繁兴,民脂榨尽。仅建筑东都洛
,每月役使两百万人,半数以上死在工地。
调绢从一匹四丈减为二丈。年满五十者,还可减免。这样隋初的赋役便比前代大为减轻,百姓得以休养生息,
不断增加,到开皇九年
已增到六、七百万人,租庸调的总收
也随之快速增长。隋代大业七年前
现的仓库充实、府库山积之繁荣景象,就是均田令推行的成果。这是他的第三项功绩。隋文帝还整顿了府兵制,加
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权。府兵制原起于北魏时期鲜卑人当兵、汉人务农的政策。
其后,北朝各代都继续沿袭,当中略有变动。隋开皇二年,重颁均田令,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,受永业田从一百顷递减至四十顷,至于普通百姓,丁男一人受永业田二十亩、田八十亩,
婢亦同。另外又规定受田并承担赋役者,从十八岁提
到二十一岁,劳役从十一岁提
到十六岁,力役时间则从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,而未被役的丁男可纳绢代替,称为「庸」。
同时,减省一些刑律,减去死罪八十一条,罪一百五十四条,徒、杖等罪千余条,总共保留五百条。隋文帝除了重新统一了度量衡和货币之外,还采取了许多经济措施以巩固其统治。他重颁了均田令。自北魏时,均田制和租调制已开始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