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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八十九章 法庭辩论(2/2)

我说:“好的辛苦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。我没有其它请求了。”

接着,审判长说:“请被告发表第一辩论意见。”

我说:“好的,尊敬的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、书记员,安平市欣玲律师事务所韦策律师,接受原告的委托,针对本案发表如下第一辩论意见。第一、针对第一个争议焦,即原告母亲及原告用洋仙中毒,导致原告母亲死亡,以及原告住院治疗,与被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本律师认为,原告母亲中毒死亡,原告本人住院治疗,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理由如下:被告曾经在qq群及当面邀约原告女儿及原告母亲前往其家中采摘果蔬或者卉,该行为即给自己小园贴上标签---随时迎前来免费采摘。然而被告还在坛中植了有毒的洋仙,且该有毒植与韭菜极度相似,这么大一个风险隐患被告视而不见,造成了一死一住院的严重后果,该后果肯定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第二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,即被告对于原告母亲死亡,以及原告住院治疗,是否存在过错。本律师认为,案涉事件的发生,被告存在绝对的百分之百的过错。理由与第一一样,且在法调查阶段,合议也已经给我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,十分谢,在此也不再浪费时间赘述。第三,针对第三个争议焦,即原告各项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能否得到法院支持。原告的医疗费、误工费损失,原告母亲的死亡赔偿损失,原告亲友的宿损失,以及神损害赔偿金,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计算来的,相关计算明细也附在起诉状后,在此也不再赘述。第一辩论意见发表完毕。”

审判长说:“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。”

被告思考了一会儿,说:“首先,我反对原告律师关于我间接投毒的说法。在事发之前,我本不知仙的叶有毒,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,洋仙不能植。原告母亲擅自偷盗被告家的洋仙,是她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死亡和原告本人住院,这个结果和被告一关系都没有,被告更没有任何过错。其次,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常理,且不符合逻辑。开车撞死个人,我看了新闻,也才不到五十万,我人在家中坐,锅从天上来,怎么就要我赔偿一百五十万呢?这不符合实际。最后,我收回关于给予原告人主义问一万元的承诺,他一分钱都别想从我这拿到。我说完了。”

审判长说:“法调查结束,下面辩论阶段,请原告陈述第一辩论意见,在起诉状中和在质证环节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能再重复发表。”

一丝欣赏的神情,说:“确实很像。”

鬼知我怎么能睁着第三意见,当时我可是绞尽脑才把损失加到了一百五十万,唉。这年律师费容易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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