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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八十七章 质证意见(2/2)

我说:“好的,听从审判长安排。”

被告说:“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第一项,也就是证据一,原告本人的病历、医疗费票据,真实和合法没有异议,对它们的关联有异议,理由如下:原告的母亲擅自原告家的园,盗窃了原告植的洋仙,原告任何健康损失,均与被告无关。证据二,原告的工作证明和收证明,质证意见和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。证据三,原告母亲的病历、医疗费票据,质证意见和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一致。证据四,原告母亲的死亡证明,尸检报告,证据五,原告母亲的丧葬费票据。质证意见和前面的一样。证据六,原告亲友前来吊唁的分飞机票、火车票、打车票,以及宿费用票据,质证意见除了跟前面一样之外,还加一句:亲友前来吊念的费用是亲友自己支付的,哪怕是原告支付,也不属于法律规定里面的损失范围,退一万步来说,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有责任,也不应该承担该项费用。而且这些票据也并不全面,与原告的诉请金额对不上。我大概算了一下,少了1万多。”

被告说完这些话之后,沉默了一分多钟。审判长看起来有不耐烦了,说:“请被告继续对原告的第二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
被告,继续说:“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,质证意见除了跟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之外,还加一句:即使被告曾经邀请邻居们来家里摘菜摘果,但不代表在此之后邻居都可以随便来。打个比方,我邀请某个朋友来家里吃过一餐饭,那以后这个朋友每餐饭都可以不请自来,来我家吃吗?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,质证意见跟前面一致。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三,质证意见如下:虽然小园的产权不属于被告本人,但是在购买该房产的时候,开发商曾经承诺说小园是赠予被告单独使用,而且一楼的价格要比楼上的型都要。如果不是为了这个单独的小园,被告,乃至原告,怎么可能购买比较的一楼。因此一楼的小园属于私人领地,他人不得擅自,更不可以盗窃蔬菜瓜果。而且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里面也可以看,被告对这件事情一过错也没有……”

审判长这个时候打断:“现在是质证阶段,与证据无关联的意见等下在辩论阶段会给你发表,请问被告,你的质证意见是否发表完毕?”

被告:“审判长,我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发表完毕。”

这个时候我举手说:“报告审判长,我请求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反驳意见。”

审判长说:“接下来由被告针对三个争议焦一并举证。”

审判长说:“反驳意见等到辩论阶段再一并发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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