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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章 封爵(2/3)



封爵传袭,采取嫡长继承制。庶、庶孙一般不备袭爵权。无嫡袭爵,则削除封国,这就是所谓的“无国除”。皇亲和重要功臣“国绝”时,为示优殊遇,也可由庶庶孙袭爵,这就是所谓的“绍封继绝”。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,仅国之半租。此外,公主汤沐邑也可由公主之承袭,但并不普遍。

汉代

魏晋南北朝魏晋之际,设置五等封爵,东汉以来的王、列侯二等封爵,变为王、五等封爵、列侯三大层次封爵。北朝取消列侯,王、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。

两汉汉初,在二十等爵外,又先后分封异姓、同姓为王。诸王封爵,带有厚的分封制彩,与中央集权制相格。文帝、景帝,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,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,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,惟衣租税。同时,列侯(原名彻侯,避汉武帝刘彻讳改)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,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。自关内侯以下,为赐爵制度。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:享有封国或邑;置官属;爵位世袭;衣租税;备崇的政治地位。

两汉十九等赐爵,爵称与秦同。凡赐爵皆可“有罪以减”,无爵者则为士伍。十九级爵中第九级(五大夫)以上为爵,亦称吏爵,有免役特权。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。第八级(公乘)以下至第一级(公士)为低爵,又称民爵,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、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。法制规定,民爵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,故除非有特殊原因,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。获得吏爵、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。汉文帝刘恒实行粟拜爵,开卖爵先例。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,标价售,以缓解财政困难。以后屡有卖爵诏令,赐爵趋于猥滥。东汉末年,赐爵已成“空设文书”,不再为时人所重。魏晋南北朝时期,赐爵制遂废弃。

央集权的官僚统治,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。三晋和燕、齐的爵秩等级,大仍为卿和大夫。楚的最爵位叫执珪,情况较为特殊。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,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:公士、上造、簪袅、不更、大夫、官大夫、公大夫、公乘、五大夫、左庶长、右庶长、左更、中更、右更、少上造、大上造、驷车庶长、大庶长、关内侯、彻侯。秦二十等军功爵,累积爵级至关内侯(十九级)、彻侯(二十级),即可租税或邑;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,“则如吏职”。

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、列侯两等,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邑。王、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低而多少不等,但任用权却在中央。汉初定制,“非刘勿王”(后演变为非皇不王)、“非功不侯”。王的封授对象是皇,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,诸王庶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。诸皇王初以区域立国,跨州连城,形成尾大之势。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,诸王遂以郡立国。东汉初,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,封九皇为国公,旋即复旧。两汉除王莽、曹以权臣称王外,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。列侯,西汉时多以县立国,也有乡亭者,但并无乡侯、亭侯之称。至东汉,列侯正式分为县、乡、亭侯。功大者县,功小者乡亭。东汉中期以后,政治腐败,遂现大量的外戚侯、宦者侯、恩泽侯,虽有悖于“非功不侯”的原则,但县、乡、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。

汉代封爵制度,对后世影响颇大。诸如诸侯不与政事、惟得衣租税,非皇不王,非功不侯,无国除,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,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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