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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零一章 一个死结(2/2)

地照着资产负债表来算,劳动服务公司早就已经是负资产了,那时候大家怎么不说共同承担债务,每人拿百八十块钱来弥补亏损呢?

对于父亲的说法,凡颇不以为然。他指,父亲说的情况是过去的事情,而他承包劳动服务公司之后,已经是另一回事了。

不解决凡承包费的问题,劳动服务公司的留成问题也就无法解决,这就成了一个死结。

盈利了要分钱,亏损了却要化厂补贴,这天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情?

为了这50万利的分,化厂开了好几次厂务会,心的焦就是两个:第一,要不要给劳动服务公司留下30%的利;第二,凡拿走20%,也就是10万元,是否合适。

可沧海化厂报上来的情况,却让大家犯了愁。最大的问题,就是利实在太大了,照先前的协议,承包者一个人就要拿走10万元,这让一省厅领导怎么敢答应。

其中,第二个问题颇有一些,因为凡是逸平的儿,剥夺凡的承包费,就相当于抢了逸平的钱。当着逸平的面,大家是不便直说的。

化工厅对于这件事同样觉得挠。时下已经有一些企业在搞承包制的试,比如承包一个车间,或者运输公司的司机承包一辆客车,采取的方法是像农村联产承包一样,够国家的,留足集的,剩下的都归个人。

没办法,逸平只能让厂办主任徐真新把厂务会上的意见了一个总结,报送给省化工厅,请化工厅定夺。

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,没人觉得劳动服务公司能够赚到多少钱,因此也就懒得去推敲细节了。照大家的想法,万一凡真有本事,劳动服务一年能够赚个三五万的,拿30%给大家发奖金,也无伤大雅。

这时候,有人想起凡承包劳动服务公司一事是郑立农推动的,算是郑立农主导的一个试。既然如此,那么这件事情难不应当是请郑立农来解决吗?

于是,球又被踢到了化工。当然,在茂林省化工厅的请示报告上,是要说明白省里的意见的,省厅的倾向是照协议办事,只是不知这样会不会与中央的神有冲突。

凡一回到家,就听父亲说他的事情通天了,最终是化工党组批示,认为承包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,在确定各项算无误的情况下,企业应当尊重原始承包协议,不应因承包费用的多寡而朝令夕改。

凡承包劳动服务公司时,与化厂有一个协议,那就是劳动服务公司的利中,50%上缴给化厂,30%归劳动服务公司集所有,20%算是凡的承包收

谁料想,凡这个妖孽,一下就搞掂了一个日本代理商,第一个订单就是100万的产值,利足足有50万之多,这就让大家淡定不能了。

从各企业试的情况来看,承包制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,基本到了国家、集、个人都满意,群众的意见也不大,属于可一步推广的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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